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回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于海权,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9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乌兰察布市凉城县,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镇**村。2020年1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23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海权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3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3日22时30分左右,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县府街西口悦动KTV门口,被告人于海权因纠纷将被害人白某某用刀捅伤,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白某某腹部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海权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海权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于海权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田佳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于海权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叁册,光盘肆张;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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