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于海涛,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8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镇**村**组**号,捕前无固定住址。2009年3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5年5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7年6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7年8月18日释放。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海涛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于海涛自2019年7月至9月间,在唐山市路北区境内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29日凌晨,被告人于海涛来到唐山市路北区新天地美域小区18区东侧底商的“米苏蛋糕店”,将门锁撬开,在店内收银台处盗窃人民币1000元。
2.2019年8月9日凌晨,被告人于海涛来到唐山市路北区鹭港小区鹿法式西餐厅,将门锁撬开,在店内收银台处盗窃人民币800元及蓝色华为畅想9手机一部。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92元。
3.2019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于海涛来到唐山市路北区光明路与兴源道交口附近的泉润包子铺,用扳手将门锁撬开,在店内收银台处盗窃人民币500元。
4.2019年9月16日0时30分许,被告人于海涛再次来到唐山市路北区鹭港小区鹿法式西餐厅,将门锁撬开,在店内盗窃人民币27元。
5.2019年9月16日0时48分,被告人于海涛来到唐山市路北区鹭港小区九田家烤肉店,将门锁撬开,在店内收银台处盗窃人民币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钥匙、上衣等物证;
2被告人于海涛的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
3被害人王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于海涛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海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海涛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海涛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何柳
附:
1.被告人于海涛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随案移送物品清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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