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于爱水,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西安市未央区**园**村**号,现住西安市未央区**路**园**号楼**单元**层**,无业。1994年11月23日因抢劫罪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3年9月22日因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宣告缓刑二年。2015年6月因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撤销交通肇事罪缓刑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9年12月1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西安市未央区**园**村**号,现住西安市未央区**路**园**号楼**单元**层**,无业。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于2019年12月1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爱水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于爱水从上线毒贩“陈**”(身份不明)处购买海洛因、七唑仑,混装成小包毒品后,从2019年2月开始以每包毒品100元、每片七唑仑60元的价格多次向吸毒人员张某某、牛某某、李某某、尚某某、于某某贩卖。2019年12月4日民警在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园**号楼**单元**户于某甲家中,查获用于贩卖的25包白色纸片包装的毒品净重1.82克、绿色塑料纸包装的毒品净重4.48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同时,查获291片蓝色药片,抽检出咪达唑仑成分。
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告人于爱水系夫妻关系,二人均系吸毒人员,2019年12月4日民警在其家中共查获四瓶液体,累计净重1015克,均检出美沙酮成分。据二被告人自己供述,查获的美沙酮系二人在西安市未央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时,趁工作人员不备,将美沙酮含在嘴里带离后积攒而成。并在其次卧柜子顶上查获一白色纸盒,内装毒资人民币7390元,在于爱水及王某某身上查获于爱水用于收取毒资所用的华为手机各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
2、辨认笔录;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爱水向他人有偿转让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爱水、王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侠
代检察员:郭刚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于爱水 、王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案卷材料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光盘一张、材料
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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