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同检刑一刑诉〔2018〕39号
被告人于生淼,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51964********,汉族,文盲,山西省浑源县人,农民,住浑源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2月5日被浑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2日经浑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浑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浑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生淼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4月11日向浑源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次日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6月6日补查重报。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家住浑源县**乡**村的被告人于生淼与同村村民林某甲、王某甲夫妇因借贷还款数额多次协商无果。2018年1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于生淼携尖刀来到被害人林某甲、王某甲住处,在其南房与林、王二人再次协商还款事宜未果,王送于出门,于乘王开院门之际,在门洞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朝王胸、腹、背部等处连续捅刺;见林从南房出来后,于返回院中持尖刀又朝林胸、腹部等处连续捅刺,致林、王二人死亡。被告人于生淼将二被害人的两部手机及记录其偿还利息情况的账页拿走,后在其家中将上述手机、账页、尖刀一并焚毁。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多次刺击胸腹致心脏及其它脏器破裂失血死亡;被害人林某甲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致多个脏器破裂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2018年2月4日,被告人于生淼在家中被浑源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棉鞋、头灯、笔记本;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3.证人麻某某、王某乙、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于生淼的供述和辩解;5.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生淼因借贷纠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两人死亡,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吕 涛
郑少鹏
2018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于生淼现羁押于浑源县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肆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三份。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同检刑一刑诉〔2018〕39号
被告人于生淼,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5196411292236,汉族,初识字,山西省浑源县人,农民,住浑源县东坊城乡水磨疃村531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2月5日被浑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2日经浑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浑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浑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生淼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4月11日向浑源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次日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6月6日补查重报。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家住浑源县东坊城乡水磨疃村的被告人于生淼与同村村民林金恒、王福花夫妇因借贷还款数额多次协商无果。2018年1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于生淼携尖刀来到被害人林金恒、王福花住处,在其南房与林、王二人再次协商还款事宜未果,王送于出门,于乘王开院门之际,在门洞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朝王胸、腹、背部等处连续捅刺;见林从南房出来后,于返回院中持尖刀又朝林胸、腹部等处连续捅刺,致林、王二人死亡。被告人于生淼将二被害人的两部手机及记录其偿还利息情况的账页拿走,后在其家中将上述手机、账页、尖刀一并焚毁。经鉴定,被害人王福花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多次刺击胸腹致心脏及其它脏器破裂失血死亡;被害人林金恒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致多个脏器破裂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2018年2月4日,被告人于生淼在家中被浑源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棉鞋、头灯、笔记本;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3.证人麻金鑫、王润连、林金奎、林秀恒、林娜、林杰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于生淼的供述与辩解;5.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生淼因借贷纠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两人死亡,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 涛
郑少鹏
2018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于生淼现羁押于浑源县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肆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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