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于竞凯,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1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园**栋**单元**室。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强迫交易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杨来顺,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号**区**栋**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月7日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3月12日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28日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9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8日因涉嫌强迫交易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竞凯、杨来顺涉嫌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分别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分别于2020年1月23日、4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分别于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24日、5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强迫交易犯罪:
2017年12月15日,被告人于竞凯、杨来顺在哈尔滨市道里区**街**水陆设备有限公司,以辱骂、威胁、恐吓的手段,迫使被害人汤某某以人民币28万元的价格交纳哈雷摩托车购车款,随后汤某某被迫通过**公司POS机刷卡人民币10.3万元,交纳现金人民币5000元,并将一块卡地亚手表作为抵押。
二、寻衅滋事犯罪:
2018年5月12日,被告人于竞凯、杨来顺在孙某某(另案处理)的指使下,同梁某某(已死亡)来到哈尔滨市道里区交警队,故意与道里区交警队的辅警赵某甲、李某某等人发生冲突,并将被害人赵某某打伤,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赵某某右手损伤属轻伤二级。
经侦查,被告人于竞凯于2019年8月16日在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杨来顺于2019年8月6日在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收条复印件、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伤情诊断书、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赵某乙、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汤某某、赵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于竞凯、杨来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6.辨认笔录:辨认人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竞凯、杨来顺以威胁手段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强迫交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竞凯、杨来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竞凯、杨来顺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于竞凯、杨来顺均系一人犯数罪,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杨来顺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 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劲松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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