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诉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于继艳,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庆市红岗区**镇**村**屯**号**门。2014年6月23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同年8月15日经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由黑龙江省女子监狱解回,当日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继艳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17日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2月17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同年3月17日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17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被告人于继艳与倪某某(另案处理)共谋欲骗取租赁公司车辆贩卖,获取非法利益。2013年7月20日,经于继艳介绍,倪某某和张某甲(另案处理)在被害人王某某(男,37岁)经营的大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一辆黑色本田CRV(价值人民币235,670.40元),由张某甲签署租赁合同。租车后,于继艳让倪某某伪造车辆手续,冒充车主蒋某某,通过他人联系张某甲,由张某甲联系宫某某(另案处理)寻找买车人。经宫某某介绍,倪某某在黑龙江省明水县以1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该辆黑色本田CRV卖给张某乙,并和张某乙签订车辆买卖协议。张某乙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于继艳转账15万元,于继艳给宫某某银行卡转账4万元,给张某丙转账1万元,剩余钱款被其挥霍。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张某乙处将该车扣押并返还汽车租赁公司。
2019年9月23日,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在黑龙江省女子监狱将被告人于继艳押解回大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汽车租赁合同、车辆买卖协议、户籍证明、伪造的蒋某某身份证、公安机关扣押返还物品清单、银行交易流水、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表、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等;
2.证人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丙、孟某某、宫某某等证实;
3.被害人王某某、张某乙陈述;
4.被告人于继艳供述和辩解及同案倪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继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继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处罚。被告人于继艳系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对其处罚。被告人于继艳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明明
检察员:李 瑭
2020年5月7日
附:1. 被告人于继艳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 本案卷宗四册,光盘十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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