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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胜卫盗窃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400号 

被告人于胜卫,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1231975********,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乡**庄**号**户,暂住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于2017年3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胜卫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于胜卫伙同刘某甲(已判刑),于2018年8月13 日凌晨驾驶黑色奥迪A4轿车,并携带抽油机等工具至武清区梅厂镇灰锅口村南杨北公路,采用撬油箱盖的手段秘密窃取被害人吕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号津A****2号东风牌货车柴油400升,经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天津武清石油分公司证明,被盗柴油价值2832元。

2.被告人于胜卫伙同刘某甲,于2018年8月14日凌晨驾驶黑色奥迪A4轿车,并携带抽油机等工具至武清区梅厂镇杨北公路张大庄路口附近,采取撬油箱盖的手段秘密窃取被害人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号冀B****6号德隆牌货车柴油200升,经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天津武清石油分公司证明,被盗柴油价值1416元。

3.被告人于胜卫伙同刘某甲,于2018年8月23日晚驾驶黑色奥迪A4轿车,并携带抽油机等工具至武清区南蔡村镇103国道东侧,采取撬油箱盖的手段秘密窃取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号津A****2号欧曼牌货车柴油140升,经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天津武清石油分公司证明,被盗柴油价值985.6元。

4.被告人于胜卫伙同刘某甲,于2018年9月1日凌晨驾驶黑色奥迪A4轿车,并携带抽油机等工具至武清区下朱庄街天和路京津塘高速收费站口附近,采取撬油箱盖的手段秘密窃取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号冀G****2号解放牌货车柴油550升,经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天津武清石油分公司证明,被盗柴油价值3872元。

5.被告人于胜卫伙同刘某甲,于2018年9月5日凌晨驾驶黑色奥迪A4轿车,并携带抽油机等工具至武清区石各庄镇梅石路与高王路交口南侧,采取剪油管的手段秘密窃取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号冀B****5号中国重汽金王子牌货车柴油200升,经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天津武清石油分公司证明,被盗柴油价值1436元。

6.被告人于胜卫伙同刘某甲,于2018年9月18日凌晨驾驶黑色奥迪A4轿车,并携带抽油机等工具至北辰区滨保高速双街收费站口处,采取撬油箱盖的手段秘密窃取被害人刘某乙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号冀B****3号东风牌货车柴油100升,因刘某乙及时发现并当场抓捕,后被告人于胜卫、刘某甲弃车逃跑而未得逞,经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天津武清石油分公司证明,被盗柴油价值731元。

被告人于胜卫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于胜卫的供述和辩解;3.物证:被扣押的作案工具;4.其他材料:价格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胜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胜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胜卫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于胜卫多次实施盗窃行为,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于胜卫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一起作案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于胜卫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于胜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家祥

2020年1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于胜卫现在天津市武清区**镇**村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22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补充材料卷、取保候审手续各1份

            4.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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