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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诈骗案)_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19〕406号 

  被告人于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86********,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五常市**乡**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诈骗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1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被告人于某某在五常市**家属楼**号楼**单元**室李某甲家谎称自己叔叔于某乙以低价32万元人民币对外发包四垧水田地、二点五垧旱田地承包期十年,骗得被害人李某乙(女,50岁)的信任,李某乙表示要承包于某乙的土地并回到自家筹钱,后于某某分三次以钱款不够为名让李某甲李某乙处取钱,从李某乙处骗得人民币共计32万元。后于某某在五常市的一家打字社伪造了一份2018年1月17日的土地承包合同,在于某乙于某丙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于某某自己签了发包方于某乙的名字、中间人于某丙的名字、承包方于某某的名字,又在合同中于某丙于某乙、于某某的名字上摁了自己的手印,并将这份虚假合同拿回李某甲家,以取得李某甲的信任。此后于某某未替李某乙承包土地,而将钱款用于看病、还债及生活花销。

经侦查,被告人于某某于2019年7月17日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被告人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土地承包合同等;

2.证人李某甲于某丙于某乙于某丁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手印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六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修丽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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