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于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1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镇**路**号,住成都市新都区**街**村**社**号。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0月15日被中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中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中江县看守所。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凌晨4时30分许,在中江县凯江镇荷花东街“大活鲜”烧烤爆炒店外,被告人于某以500元的价格将约0.4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了唐某某。
2020年5月17日1时许,在中江县凯江镇朝阳南路8号A区7号遇见酒馆附近,被告人于某以1000元的价格将约0.7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和4颗甲基苯丙胺片剂通过游某某贩卖给了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凯
2021年1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中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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