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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云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公诉刑诉〔2019〕645号 

  被告人云某,男性,1982年9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1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小区,住华州区****** 小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2月1日被渭南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云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某某汽贸公司担保张某某在银行贷款买了一辆君越车,张某某从2015年5月至2016年8月每月按时向银行还款,从2016年9月开始张某某便不再向银行还款,同时张某某和某某汽贸公司签了一份放弃该车产权的协议,但2016年8月22日张某某向岳某借款柒万元,并把君越车作为质押同时签订了逾期变卖车辆委托书,张某某放弃产权后,某某汽贸公司从岳某处将车收回卖给临渭区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老板朱某某,2017年2月20日,岳某(已判决)得知朱某某驾驶陕EEZ161别克君越汽车在渭南市车管所准备办理过户手续时,伙同魏某某(在逃)驾车窜至渭南市车管所门口,通过打电话纠集王某(另案处理)、黄某某(另案处理)、边某某(另案处理)、刁某某(另案处理)四人在车管所门口持刀从朱某某手中将该别克君越汽车强行劫取,致使朱某某手部受伤。当天下午岳某便通过魏某某联系刘某某,经刘某某介绍,被告人云某在明知该车系被抢车辆的情况下,仍然以79000元价格从岳某处购买,当晚云某又以129000元价格卖给徐某。其中,岳某、魏某某、刘某某、云某分别得款79000元、5000元、4000元、4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云某、岳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云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云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云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冬蕾

(院印)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云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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