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善检一部刑诉〔2020〕848号
被告人云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0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公司管理人员,住重庆市丰都县**乡**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0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81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广东省兴宁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0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云某某、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云某某系广东省惠州市**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产品部负责人,被告人陈某甲系上述公司的业务员。2019年4月中旬以来,经该公司技术部总监陈某丙(另案处理)联系、安排,被告人陈某甲与欲购买虚假投资类软件的郑某某、毛某甲等人(上述二人均另案处理)接洽、商谈后,**公司以人民币30000元的价格向郑某某等人出售具有后台控制盈亏功能的虚假投资类微盘软件“AI国际”,并接入第四方支付平台。后被告人云某某及陈某丙在明知郑某某等人购买的微盘软件可能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仍根据购买方需求,组织公司技术人员黄某某、陈某丁(上述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利用公司购得的具有后台操控盈亏功能的源代码参与微盘软件的制作和运行维护。在“AI国际”运行期间,拾点拾分公司向郑某某等人共计收取网站维护费用人民币1770元。
同年6月期间,郑某某、毛某甲、毛某乙(另案处理)在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广场**栋**室内,通过打电话、微信交友、QQ联系等方式发展客户,引诱不特定人员使用“AI国际”软件进行虚假的商品交易,再通过冒充客服、操控后台、篡改数据等方式控制被害人盈亏来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508000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所在的公司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笔记本、银行卡交易记录、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物证、书证;
2、证人刘某某凌、曾某某靖、童巧慧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殷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云某某、陈某甲及同案犯陈某丙、郑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
6、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7、银行取款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云某某、陈某甲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云某某、陈某甲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伙同他人共同为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支付结算帮助,诈骗金额属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云某某、陈某甲均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陈某甲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被告人云某某、陈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和上述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云某某、陈某甲均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丽萍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云某某、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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