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西检刑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云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7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梨树县**镇**委**组,现住吉林省梨树县**镇**村**组。违法犯罪经历:因非法使用爆炸性危险物质,于2015年11月30日被梨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现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平市铁西区**街**委**组,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违法犯罪经历。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云某某、马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4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云某某于2013年至2014年经营梨树县**镇某某采石场**采区期间,越界开采建筑大理石用于生产碎石,生产0.5#、1—2#、1—3#型号建筑大理石碎石共计32500立方米,经梨树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总价值670000元。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3年至2014年经营梨树县**镇某某采石场**采区期间,越界开采建筑大理石用于生产碎石,生产0.5#、1—2#、1—3#型号建筑大理石碎石共计46000立方米,经梨树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总价值781320元。
案发后,二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马某某退缴非法所得10万元,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受理回执、案件转办函、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告人云某某、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王某甲、刘某某、崔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梨树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明细表;
5.梨树县**镇某某采石场储量年报、评审意见书、评审备案证明、现状图、地质图、采矿许可证;
6.采矿权出让合同,矿区开采要求,占用集体林地、土地协议;
7.扣押清单、票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云某某、马某某违反国家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越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2. 被告人云某某、马某某均被取保候审;
3. 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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