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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云某某交通肇事案)_桑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桑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桑检公刑诉〔2020〕5号

被告人云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422241982********,藏族,文盲,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西藏山南市桑日县,住西藏山南市桑日县**乡**村。无犯罪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桑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6日本院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由桑日县增期乡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西藏桑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0日,被告人云某某驾驶藏A****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山南市增期乡岗布村居委会前往扎热塘方向,于当日17时22分,车辆行驶省道507线138千米+484米处(桑日县增期乡真措村附近)时,因被告人云某某驾驶车辆占道行驶且临危操作不当,致使机动车撞至对象正常行驶的强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导致被害人强某某死亡。经鉴定,死者强某某符合交通事故导致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告人云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机动车1辆、行驶证1本、驾驶证1本;2.书证:户籍人口基本信息、归案经过、案件材料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社会危害性调查材料、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旦某某、洛某某的证言;4.犯罪嫌疑人云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山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藏(山)公司鉴(尸)字【2020】第03号);6.勘验、检查、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照片等;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被告人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被害人强某某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人云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被告人云某某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桑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玛康卓

书记员:扎西达瓦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云某某取保候审。住西藏山南市桑日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31页。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清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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