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1211988********,蒙古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村**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6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晚,被告人云某某驾驶苏E05****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诸暨市**镇驶往**镇方向,21时30分许,途经诸暨市枫店线**镇**村**厂地方时,因被告人云某某未随时注意前方路面情况,未采取措施,与前方横过机动车道的行人时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时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云某某未履行法定义务而驾车逃逸。
经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云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时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诸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时某某系车祸致重型颅脑损伤、心跳呼吸骤停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案件信息列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保险单复印件,通话清单、流量记录,呼气酒精测试单,门诊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书,卡口照片,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死者及家庭情况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陈某某的证言,查获经过;
3.被告人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事故车辆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且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云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云某某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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