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云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齐河县**镇**村**号,现住济南市天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云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天桥区新黄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南徐东路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对云某某采取血样,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2.8±7.7mg/100ml。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云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刑事技术照片等;2.被告人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查获采血过程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云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周晓武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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