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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云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二部刑诉〔2020〕Z108号

被告人云某某,绰号“亚荣”,男,1994年**月**日出生,广东省雷州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2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雷州市******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云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云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一间叫“**”的餐厅做厨师,与该餐厅的服务员尹某某相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2017年,尹某某因怕影响家庭提出和云某某分手,被告人云某某不同意分手纠缠尹某某,两人一直没有真正分手。2018年12月份,尹某某与云某某的事情被丈夫陈某某知道后,尹某某与丈夫陈某某离婚。2019年底,被告人云某某与尹某某在广州同居时发生矛盾争执引发肢体冲突, 云某某殴打尹某某被当地派出所处理,造成双方感情破裂,尹某某再次要求分手,云某某认为尹某某花其很多钱,不同意分手,对尹某某怀恨在心,期间发信息威胁尹某某,并寻找机会要去“教训”尹某某,准备去尹某某父亲家里打人砸屋。

2020年3月20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云某某纠集黄某甲、黄某乙去廉江市**镇尹某某父亲家进行踩点。黄某乙在湛江市赤坎区**租车公司处租了一台车牌粤G**的广本雅阁小轿车,当天14时许,三人开车去到尹某某父亲家附近处,观察尹某某父亲家里情况。守了二、三小时后,被告人云某某就对黄某乙、黄某甲说,先回湛江吃饭晚上再过来打人砸屋,黄某乙、黄某甲表示同意。晚上在湛江市东简镇吃饭喝酒聊天时,被告人云某某就提出叫多几个朋友一起去良垌砸玻璃窗,人多好照应。吃饭之后,一起吃饭的黄某丙就开车搭被告人云某某及黄某乙、黄某甲回到湛江市东简街道办**村一士多店附近处。因为云某某、黄某乙、黄某甲都喝了酒不敢开车,云某某叫黄某甲同村的黄某丁帮忙开车,黄某丁答应开车。黄某甲在车上就用微信叫一个湛江麻章的朋友“弟妹”(吕某某,未到案)一起去砸屋,并叫黄某丁开车去太平镇接到“弟妹”,然后被告人云某某用手机导航给黄某丁开车到廉江市良垌镇。在车上被告人云某某就安排黄某丁和黄某甲两人在车上帮“看风”,黄某甲和黄某甲的朋友“弟妹”就跟云某某一起砸玻璃窗,车上的人都表示同意。直至当天23时左右,被告人云某某、黄某甲等人去到尹某某父亲家附近处,黄某甲和“弟妹”跟着被告人云某某下车,并在旁边找了砖块、瓷砖碎片向尹某某父亲家的二楼的窗户砸去,随后听到玻璃被砸破的声音,并马上返回车内,并由黄某丁驾车往湛江方向逃离。经鉴定,被损坏的玻璃价值人民币3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同案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云某某纠集多人公然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昊鹏

  2020717

附:

1.被告人云某某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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