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云某某,男, 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江苏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修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14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依法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云某某驾驶苏D80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D16**挂车途径修水县**镇*****红绿灯路段由西往东方向行驶,将人行横道上由南往北横过道路的行人帅某某撞倒,造成被害人帅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帅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认定,被告人云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帅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云某某经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共计56000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云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驾驶证复印件、帅某某人口信息表、苏D80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苏D16**挂机动车行驶证、归案说明、无前科证明、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赔偿调解书、宽容谅解申请书、赔偿凭证;2、证人余某某、王某某证言;3、被告人云某某供述与辩解;4、现场检测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九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099号、九司鉴中心2020病鉴字第08号、九司鉴中心2020车痕鉴字第X5-6、7、8号)及送达回执;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云某某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适用缓刑。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蒙佳
附:
1.被告人云某某现已取保候审,在家待审。
(联系方式:15370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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