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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云某某玩忽职守案)_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公诉刑诉〔2019〕57号

被告人某某,女,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011960********,蒙古族,大学本科,系**区人民法院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察右后旗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11月9日经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被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察哈尔右翼后旗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云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于2019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云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于2011年**月在担任**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期间,审查郝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一案时,严重不负责任,将郝某某的职业信息“乌兰察布**局职工”错误填写为“无业”,导致乌兰察布**局因没有收到郝某某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决书而没有与郝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继续给郝某某发放工资奖金并交纳五险一金达137万余元,造成重大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云某某退休通知及任免批复、乌兰察布市**区人民检察院集检公诉字(2011)第**号《起诉书》、**区人民法院郝某某案审理报告、(2012)集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章某某、林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云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察右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平

2019年12月24

附:

1.被告人云某某现羁押于乌兰察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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