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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云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岷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云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21987********,藏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卓尼县,住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卓尼县**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6日凌晨,被告人云某某伙同万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驾驶一辆白色货柜车、一辆白色广本轿车(J6***3)在岷县锁龙乡双燕沟牧场,盗窃史某某家10头西门达尔黄牛,后将所盗牛运至甘南州合作市出售并分赃。经岷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黄牛价值人民币110700元。

1.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2.物证广本轿车、白色货柜车各一辆;

3.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4.证人苏某某、拉某某、道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7.辨认、指认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红梅

 2020年5月8日

附:1.被告人云交现羁押于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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