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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云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1846号 

被告人云某某,女,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村民委员会****号,现租住本市富阳区**街道******租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至5月14日间,被告人云某某至本市富阳区**街道学校**超市快递寄放点,趁无人注意之际,先后盗窃作案5次,窃得快递包裹5个,内有女式平底鞋、孕妇装、衣服、裤子等物,总计价值人民币764.9元。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退赔各被害人合计人民币1665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章元珍

(院印)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云某某现在富阳住处候审(联系方式13067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单轨制,电子推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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