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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云某某诈骗案)_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西检一部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云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53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邢台市桥西区**公司,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小区西区**号楼**单元**室。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4年4月28日被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6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8月间,被告人云某某以能帮助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等人中标**工程的招投标,但需要给负责招标公司负责人送礼为由,先后三次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9万元,并向被害人保证如该工程中不了标即全数退还该钱款。同年9月1日开标后,被害人并未中标该工程,即多次向云某某索要钱款,云某某谎称该9万元已送给招标公司负责人李某某,迟迟不予退还。案发后,云某某在退还被害人人民币4万元后逃匿。经查,云某某并未将该9万元送给李某某,而是部分供其个人消费使用。

被告人云某某于2019年3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到案后已退还被害人人民币5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卡交易记录、中标通知书、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张某某的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杰

20191022

附:

    1.被告人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3012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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