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检一刑诉〔2019〕270号
被告人云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021972********,回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区**。被告人云某某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0年11月9日被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0月14日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云某某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6月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云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中午,被告人云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皖******的**轿车前往固镇、宿州交界处取得两包海洛因后驾车返回蚌埠,在蚌固路收费站处被经开分局民警抓获,在其驾驶的车辆中查获海洛因疑似物两包,经称重共重49.75克。经蚌埠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经安徽荣军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云某某患“人格障碍”,在运输毒品期间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毒品称量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照片、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表、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人口信息、入所健康体检表等书证;
2.证人葛某某、云某某、刘某某、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安徽荣军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云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云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云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运输毒品罪,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葛静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云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