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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云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左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云某甲,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31977********,蒙古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小区**座**单元**楼。2019年1月28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由土默特左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法定代表人有关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2019年11月11日退回土默特左旗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报送本院。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通知本案被告人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告人云某甲未经土默特左旗**镇**村集体同意,也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私自在**村南、**国道东圈占**村集体土地67.38亩。 2016年改变圈占土地用途,在圈占的土地种植松树和玉米,其中种植玉米18.738亩,建设彩钢门房0.02亩2017年全部栽种了松树。2019年12月6日,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占用土地面积为67.38亩;地类为特灌林地,林种为水土保持林,森林类别为一般公益林;种植区域内原有植被遭到毁坏,但林业种植条件仍然存在;仓库、道路、养殖区、门房、清贮池、砖房、彩钢房、堆料场、彩棚、大棚、房子所占区域内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遭到严重毁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条(一)项的规定,灌木丛和水土保持林属于防护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谷歌地球卫星图像;**村委会林地权属证明;土左旗林业和草原局关于**镇**村南地块认证说明;土默特左旗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协助认定地块位置函的回函;云某甲住院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云某乙、云某丙、云某丁、李某某、云某戊、云某已、云某庚、云某辛等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云某甲供述

4、鉴定意见: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土默特左旗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云某甲非法占用防护林地67.38亩,数量较大;改变防护林地用途,在圈占土地上种植农作物(玉米)18.738亩,建设彩钢门房0.02亩,造成防护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在圈占土地上种植松树,造成防护林地原有植被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介于被告人云某甲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云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刚忠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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