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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云鹏诈骗案)_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赛检一部刑诉〔2019〕531号

被告人云鹏,曾用名云俊,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41990********,蒙古族,高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小区**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2019年5月10日因涉嫌诈骗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3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云鹏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害人刘某某、郭某某、赵某某、闫某某、程某某、朱某某、斯某某通过被害人马某某找到孟某某(已起诉)给办理工作,孟某某(已起诉)共计收到人民币132万元。2018年10月中旬的一天17时许,因孟某某(已起诉)没有能力办理工作,遂授意被告人云鹏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交警大队附近穿警服带警号(0*****)冒充警察以“市局领导”的身份安抚被害人马某某,告知被害人马某某下周三即能安排工作。

2、2018年8月17日,被告人云鹏以能为被害人李某某安排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治安巡逻警工作为由,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八一市场妇干巷邮局家属楼楼下,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3.7万元。

3、2019年2月25日-2019年3月22日期间,被告人云鹏虚构其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的身份,以能为被害人于某某的朋友单某某、白某某安排辅警工作为由,分三次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景峰汇小区附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万达广场附近骗取被害人于某某人民币共计14万元。

4、2019年3月26日-27日期间,被告人云鹏租赁了三辆丰田霸道2700汽车(车牌号为蒙A*****、蒙A*****、蒙A*****),伪造了虚假的机动车交易合同,授权李某某去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被害人张某某处抵押,分两次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共计人民币22万元。

5、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云鹏使用伪造的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债权转让书,以能从法院低价购买路虎车为由,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摩尔城附近,骗取被害人何某某人民1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警官证、债权转让协议书、转账明细、转款凭证、借条、收条、扣押物品清单、租车单及合同书、机动车交易合同书、车辆抵押合同、电话查询记录、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 ;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云鹏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4.7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晨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云鹏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侦查案卷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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