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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亓某某交通肇事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刑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亓某某,男,1986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侯马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侯马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亓某某驾驶晋LW8*5*号小型轿车沿省道235线(侯风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侯马市张村路段(侯马新电厂附近)超车逆行时与由西向东行驶至此的韩某(女,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后载魏某某),造成韩某、魏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害人魏某某经侯马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侯马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亓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 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亓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侯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杰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亓某某现羁押于曲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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