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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亓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1〕60号

被告人亓某某,男,汉族,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91956********,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济南市莱芜区**街道**村**路**号,现住**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并于2021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于同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8日15时57分许,被告人亓某某驾驶鲁******号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沿济南市莱芜区鲁中西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行至莱芜区**镇**村路段,将前方步行的孙某甲撞倒后,又撞在徐某某停放在路北侧的鲁******号小型轿车上,造成孙某甲因颅脑严重损伤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亓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等;2.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等;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视听资料:监控录像;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6.证人证言:证人孙某乙的证言;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亓某某在事故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延忠

检察官助理玄振华

2021年2月2日

附:1.被告人亓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电话:1300276****;

2.本案案卷材料、证据壹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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