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亓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19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镇**村**街**巷**号,住该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日17时10分,被告人亓某某酒后驾驶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韩莱路由西向东行至省道韩莱路沂源县大张庄镇南墁村路段,与对向行使的宋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亓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告人亓某某酒精含量为230mg/100ml,经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含量测定,被告人亓某某乙醇含量为261.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档案、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2.发破案经过;3.被告人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被告人亓某某查获及抽血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亓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亓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亓某某驾驶报废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亓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霞
检察官助理:耿杨杨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镇**村**街**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