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亓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02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路**号**号楼**单元***号。2016年8月15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下区大队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4月19日21时39分许,被告人亓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历城区**街由南往北行驶,当行驶至****桥南边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呼吸检测,被告人亓某某呼气值为138 mg/100ml,经抽取被告人亓某某静脉血检验鉴定,被告人亓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9.1±6.3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亓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健
2020年4月23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处所(联系电话:130********);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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