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亓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城检部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亓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02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潍坊市潍城区**街道**村**号。2019年8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取保侯审,2020年4月10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侯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亓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卧龙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卧龙西街经济开发区医院西约200米处时,遇周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卧龙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此,两车相撞,致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亓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8.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3.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4.鉴定意见:乙醇检验鉴定报告;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亓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亓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亓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宝忠

检察官助理:宋晓

2020年7月7日

附项:

1.被告人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