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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亓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6〕491号

被告人亓某某,男,196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6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行政村****号。被告人亓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4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20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亓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码为皖K****的灰色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沿临泉县城关镇环城西路自南向北行驶。行至环城西路与四化路交叉口北一百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4.0mg/100ml, 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乙醇检验报告;

5.民警现场查获亓某某并带其抽血的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亓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赵可可

2016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临泉县**镇**行政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内含光盘2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补查材料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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