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刑诉〔2019〕227号
被告人亓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河南省民权县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0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亓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第一次退回民权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民权县公安局于2019年5月8日补查重报。期间分别于2019年4月10日、6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民权县某某办事处某某村委搞新农村开发,由河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建设某某小区。被告人亓某某为了达到购买多套低价房的目的,分别于2018年10月21日、10月24日、10月25日、10月26日到该村建筑工地大吵大闹,阻挠施工。2018年12月16日、17日,被告人亓某某又到该村建筑工地,阻挠工人进行门窗安装和铁艺安装,给施工造成损失。经评估鉴定,损失价值共计为8413元。由于被告人亓某某阻挠施工,造成承建方延误工期,导致承建方被处罚款15000元,给施工方造成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亓某某的供述;2、证人高某某、仲某某、董某某、高某甲、李某某、孙某某、朱某某、周某某、亓某甲、胡某某、崔某某、孙某某、徐某某、袁某某、宋某某、王某某、亓某乙、李某甲、秦某某、张某某、朱某甲、亓某丙、朱某乙等证言;3、书证:身份信息查询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破案报告、协议书、证明、营业执照、收到条、价格评估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亓某某为了达到个人目的,阻挠施工,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振华
王国红
2019年6月3日
附:1、被告人亓某某现被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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