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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亓某某诈骗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287号

被告人亓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2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巷**号**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初,被告人亓某某通过韩某某结识被害人何某某,其向被害人声称自己认识很多领导。同年3月被告人亓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的情况下,许诺被害人何某某可以“找关系”帮其调到公立医院上班,后亓某某以办理工作调动需要花钱疏通关系、补社保等借口,骗取被害人钱款。2019年3月15日至4月29日,被害人何某某先后通过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分多次转入韩某某支付宝账户60000元、亓某某银行卡174200元、亓某某支付宝账户5500元,共计人民币239700元,所得钱款被被告人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被告人亓某某亲属退赔被害人239700元。

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亓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报案单、归案经过、前科查询、接受证据清单、收条、谅解书;

2.证人韩某某、葛某某、陈某某、范某某、吕某某、王某某、汪某某、亓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亓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数额巨大(人民币2397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亓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霞

检察官助理:雷晓燕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55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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