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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亓某甲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384号

被告人亓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庄街道**村,住**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亓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5时30分许,被告人亓某甲驾驶鲁******号小型越野车沿莱芜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庄街道**村路段时,将前方顺行推小推车的被害人亓某乙(男,殁年80岁)撞倒,造成亓某乙受伤。肇事后,亓某甲电话联系其妻子郭某某到现场顶替,其逃逸。被害人亓某乙于当日被送往**集团**医院救治。经检查,亓某乙颅脑损伤、多发性颅骨骨折、肋骨骨折等(已达重伤程度),行手术治疗,于2020年5月12日出院,出院时处于昏迷状态,于同年5月14日死亡。被告人亓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亓某甲于案发次日到交警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入院诊断等;2.勘验笔录;3.证人证言:郭某某、亓某丙等人证言;4.视听资料:监控截图;5.鉴定意见:事故责任认定书、伤检说明;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亓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有逃逸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亓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金国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亓某甲取保候审于现住址,电话1786467**** 

2.案卷1册、补充材料19页和证据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_。

4.辩护律师高龙国,电话1526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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