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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亓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亓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路**号院,住**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亓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亓某甲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莱芜区**园出发,沿莱芜区顺河北街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村路段时发现交警执法,为逃避检查继续驾车前行,后在**局路口被交警截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0mg/100ml,随即被交警带至济南市**医院抽取静脉血,同年7月20日送检。经检验,亓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8±6.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证明、驾驶证、呼气测试单等;2.证人证言:亓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4.视听资料:执法录像;5.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亓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亓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金国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亓某甲取保候审于现住址,电话1350634****。

2.案卷材料1册和证据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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