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五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2000********,彝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越西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2月 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8月6日3时许,被告人五某某来到本市**镇**社区**网吧内,趁被害人孔某某睡着,盗走孔放在身前桌面上的一部金色苹果S-MAX手机(价值约6799.2元),后逃离现场并销赃。破案后,被盗手机无法起回。
二、2019年9月12日8时许,被告人五某某来到本市**镇**社区**路**网吧内,盗走他人身旁的一部白色华为手机(价值103.6元),后逃离现场并销赃。破案后,被盗手机已起回。
2019年9月17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镇**社区某一路段抓获被告人五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3.证人证言:朱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孔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五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宇冰
附:
1.被告人五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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