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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井俄达格贪污案)_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井俄达格,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321981********,彝族,初中文化,2010年11月至2020年5月,任峨边彝族自治县****村村民委员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号。因涉嫌职务犯罪,2020年6月4日被峨边彝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贪污罪,2020年7月14日被峨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被峨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乐山市夹江县看守所。

本案由峨边彝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井俄达格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四川省人民政府发文同意将峨边县乡镇9.5381公顷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征收为国家所有。此次征收的集体农用地包括**镇**村集体所有的非基本农田耕地0.4995公顷(小地名“波惹俄能”),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社保安置农转非7人。

2017年12月,时任县国土局征地拆迁负责人唐某某,率测绘公司人员、**镇政府**、**及**村**被告人井俄达格、村支书牟某某到“波惹俄能”现场确认指界。在此过程中,被告人井俄达格明确此地系**村**组十户农户的土地,国土部门要求农户到现场指认,被告人井俄达格答复该地无具体边界,农户没有必要到现场指认。

2017年12月14日,被告人井俄达格组织召开**村**组“关于峨边彝族自治县城市建设用地农转非缴纳养老保险的一事一议”户长会,拟确定7名“农转非”缴纳养老保险人员并上报。被告人井俄达格开会时未正确宣传征地相关政策,在户数和人数均未达到召开村民会议规定要求的情况下,确定了在该土地上栽过树木的7户人员缴纳养老保险。

第二天(15日),被告人井俄达格到**镇交养老保险名册时,因有两户农户放弃社保安置指标,被告人井俄达格擅自篡改“一事一议”会议记录,将自己及妻子加入养老保险名册加盖**村委会章后上报至**镇。上报的7名安置人员为:井俄达格、曲某某(井俄达格妻子)、拉某某(井俄达格母亲)、吉某某(井俄达格大哥)、井俄达格(井俄达格二哥)、沙某某(井俄达格三哥妻子)、莫某某(井俄达格堂哥妻子)。

2017年12月底,县政府为上述7人缴纳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人均缴纳资金128440元,合计899080元。其中拉某某于2019年12月办理退休,截止2020年7月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12574.1元。2020年7月8日,拉某某将现金12574.1元退至峨边彝族自治县**镇纪委。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井俄达格为掩盖此事,伪造了两份《协议书》,载明自己及妻子获得社保安置指标是放弃指标的两农户出让的,并要求该两农户将协议时间签为2017 年12月14日,如有人询问要认可已得到赔偿款。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井俄达格经电话通知后到峨边彝族自治县监委接受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辨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井俄达格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管理中,利用其担任村委会主任的便利,套取国有资金89908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井俄达格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俐

检察官助理:罗盛超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井俄达格现羁押于乐山市夹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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