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261984********,汉族,专科文化,系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路**号**号楼**单元**号,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小区**楼**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4月1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井某某、刘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8月18日至9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井某某的犯罪事实:
1.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井某某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向被告人刘某某销售3支“HUTOXING.Clostridium ToxinType A”(经北京设美译达翻译有限公司翻译为“肉毒杆菌A型肉毒素”),每支300元,合计人民币900元;2支“BOTOX”(经北京设美译达翻译有限公司翻译为“肉毒杆菌毒素(BOTOX)”),每支1400元,合计人民币2800元;5支MEDITOXIN(经鄂尔多斯市语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翻译为“提纯肉毒杆菌复合A型),每支280元,合计人民币1400元。以上共计5100元。
2. 2019年4月,被告人井某某通过微信向河北衡水市的张某甲以每支240元的价格销售8支“MEDITOXIN”(经鄂尔多斯市语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翻译为“提纯肉毒杆菌复合A型),共计人民币1920元。
3.2019年4月,被告人井某某通过微信向微信号为aini035318的客户以每支250元的价格销售10支“HUTOXING.Clostridium Toxin Type A”(经北京设美译达翻译有限公司翻译为“肉毒杆菌A型肉毒素”),共计人民币2500元。
被告人井某某销售假药数额共计9520元。
二、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
2019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在其经营的东胜区美尚护肤中心内,给张某乙脸部注射半支“HUTOXING.Clostridium Toxin Type A”(经北京设美译达翻译有限公司翻译为“肉毒杆菌A型肉毒素”),收取张某乙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井某某、刘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冬梅
附:
1.被告人井某某现羁押于东胜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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