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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井某某、朱某某职务侵占)(公开版)_吉林省汪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汪某某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汪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汪检刑检刑诉〔2019〕128号

被告人井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41957********,汉族,中专文化,原汪某某**镇**村**,中共党员,住汪某某**镇**村。现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汪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由汪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宗巍,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4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汪某某**镇**村。现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汪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由汪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文军,吉林惠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吉林省汪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井某某、朱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4日补查重报。2019年8月1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8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2019年10月3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10月,被告人井某某担任汪某某太坪村黄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理事期间,明知被告人朱某某欲承包黄牛养殖项目为了非法占有黄牛,不符合承保条件,而将政府扶贫采购的20万元黄牛承包给朱某某,朱某某在未支付承包款的情况下将黄牛以9.81万元的价格出售,至承包期结束时朱某某无法履行承包合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身份信息》《无犯罪证明》《黄牛承包合同》《黄牛养殖合作社账目明细》《汪某某第八届村民**会换届选举结果报告单》《会议记录》《黄牛基地受益户分配明细表》《汪某某东光镇十里坪村养牛基地项目档案》《汪某某太坪黄牛养殖专业合作社银行流水》《营业执照》《企业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出入境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孙某甲、赵某某、雒某某、孙某乙、田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井某某、朱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井某某系汪某某**镇**村委会**、黄牛养殖合作社的法人代表,与被告人朱某某合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汪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宇航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井某某、朱某某现羁押于图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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