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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井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484号

被告人井某某(曾用名井某甲),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2********,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罗庄区**街道**村临聘人员,住临沂市罗庄区**庄街道**村**号。2015年9月1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2020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井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井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临沂市兰山区某某路**路**处,在接受交警检查时,因使用伪造的C1机动车驾驶证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被告人井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井某某伪造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蓓蓓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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