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井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日**时**分,犯罪嫌疑人井某某从**村**组一亲戚家喝酒后,无证驾驶红色**牌电动四轮车,行驶至大荔县**站后路口时被**交警中队民警查获。经陕西渭南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0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雷芳
(院印)
附:1.被告人井某某取保候审,在其家居住。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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