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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井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诉刑诉〔2019〕309号 

被告人井某某,男,194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7194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陕西省大荔县******。2019年7月10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井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分,犯罪嫌疑人井某某从**村**组一亲戚家喝酒后,无证驾驶红色**牌电动四轮车,行驶至大荔县**站后路口时被**交警中队民警查获。经陕西渭南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0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芳

(院印)

2019年11月18日

附:1.被告人井某某取保候审,在其家居住。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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