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811986********,汉族,群众,农民,高中文化,山东省乐陵市人,户籍地为山东省乐陵市**镇**村**号,现住址为天津市武清区**街道**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井某某于2019年9月4日21时许,酒后驾驶鲁N****B号北京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天津市武清区东蒲洼街道翠亨路与前进道交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查询、机动车查询等;2.鉴定意见: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井某某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井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忽视交通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井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博
检察官助理张永頔
2020年9月1日
附件:1.被告人井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补充证据1册,内含《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卷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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