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渭检刑诉〔2020〕520号
被告人井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021988********,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临渭区**镇**村**组,无业。2013年9月1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5日被临渭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井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0时许,被告人井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陕E3***L的灰色斯柯达牌小型轿车,沿渭南市临渭区渭河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渭河大街与宣化路十字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井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50.8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现场查获及抽血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及户籍证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井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玲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井某某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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