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井某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渭检刑诉〔2020〕520号 

被告人井某某,男,汉族,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021988********,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临渭区******组,无业。2013年9月12日犯危险驾驶罪被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3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5日被临渭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井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0时许,被告人井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陕E3***L的灰色斯柯达牌小型轿车,沿渭南市临渭区渭河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渭河大街与宣化路十字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井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50.8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现场查获及抽血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及户籍证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井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玲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井某某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