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井某某,又名井某乙,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27198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镇原县**乡**村**,住甘肃省镇原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1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以被告人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井某某到镇原县城嘉阳一号给朋友王某某过生日,期间井某某喝了半斤王某某从浙江家乡带来的薏米酒,喝至15日凌晨结束,后井某某独自一人驾驶陕A****0的灰色五菱牌轻型厢式货车准备回家,沿原州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天士力大道处,停车上厕所时被人发现井某某涉嫌酒后驾车,遂报案,镇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到现场将其当场查获,现场对井某某采用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33.4mg/100ml,遂将井某某带至镇原县人民医院采集血样3试管共6ml,并于当日送往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为:被鉴定人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248.3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
2检查笔录;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证人王某某、刘某某证言;
5被告人井某某的供述;
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井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晨红
检察官助理: 刘 硕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521382****)
2.案卷材料和一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