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井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4915,汉族,大学文化,蒲城县**镇**村**组村民。2020年1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4日00时30分许,被告人井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的小型轿车,沿蒲城县尧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尧山中学门口时,被蒲城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井某某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164.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存书
2020年12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井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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