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井某某,男, 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426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襄城县城关镇**街**号附*号,现住河南省襄城县城关镇**街**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1月10日立案侦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4月17日被襄城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7月13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襄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4日23时许,被告人井某某饮酒后驾驶豫K6****号小型轿车,沿襄城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紫云大道交叉口西50米路段处时,与停驶的豫KT****号小型客车及停驶在公路南侧停车位上的豫K2****小型客车发生连环相撞,造成三车损坏、贾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被告人井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0.59mg/100ml,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2、鉴定意见;
3、证人证言;
4、书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激涛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襄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 光盘1张;
5. 《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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