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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井某某变造身份证件罪)_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9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宁夏平罗县**镇**村**队**号,现住平罗县城关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3年11月20日因吸食冰毒,被平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7月28日因吸食冰毒,被平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8年5月23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被平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6700元。2020年11月27日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被平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井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井某某捡到一张姓名为张某某(已死亡)的“C1”机动车驾驶证,其将驾驶证上的照片撕下并贴上自己的照片后放在身上使用。2018年5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井某某驾驶车辆接受平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检查时被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井某某变造身份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井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倩

检察官助理:哈慧

2020年12月8

   

                                   

附件:1.被告人井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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