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9日9时许,被害人俞某某到**物业维修工区报修时,与工作人员李某某发生争吵,被告人井某某听到后上前劝阻,推拉中,被告人井某某致俞某某倒地左眼受伤。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俞某某左眼损伤之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2. 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俞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户籍信息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大明
附:
1.被告人被羁押于莲湖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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