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井某某,男,汉族,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41950********,四川省兴文县人,现住兴文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兴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兴文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后因病于2020年5月2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兴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28日以被告人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1日19时许,被害人张某甲因寻找离家出走的女儿鞠某某而途经井某某的住房,被告人井某某及女婿彭某某(在逃)认为张某乙是窃贼,进而对其追逐、拦截。被告人井某某、彭某某将张某甲围堵在自家房后地里,张林刚解释自己并非窃贼,是因寻找女儿滑倒。但被告人井某某、彭某某不听其解释,用拳头击打张某甲肩部。张某甲被殴打后到被告人井某某家讨要说法。被告人井某某又用竹棒和脚踢的方式对张某甲进行殴打,张某甲肩膀和胸部因此受伤住院治疗。2017年9月1日,经兴文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甲2017年4月1日左侧胸部被打伤致多肋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书祥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井某某现在家候审;
2.本案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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