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94********,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住涟水县**镇**小区**栋**室。被告人井某某曾因嫖娼,于2013年9月14日被涟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千元。被告人井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井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2020年2月1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4日晚,被告人井某某在涟水县涟城镇**小区**号楼罗某某租住的车库内,因与罗某某的感情纠纷,而与罗某某男友郑某某发生争执,继而互相缠打,致郑某某面部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郑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井某某到涟水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涟水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文书;
6.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涟水县公安局调取的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海峤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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