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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井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公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井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311998********,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昭觉县,住昭觉县**乡**村**社**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9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井某某与曲某某、十某某(后两人另处)三人相约至昆明市呈贡区**小区。由井某某通过攀爬窗户的方式进入到**栋**单元**室江某某家中,盗得银质手链一条;进入**栋**单元**室张某某家中,盗得现金3000元。现所得赃款已被三人挥霍。经鉴定,被盗的银质手链价值300元,已被扣押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告人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江某某、张某某、将某某的陈述;5.辨认笔录及照片;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晨曦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井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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